
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041
债券代码:128122 债券简称:兴森转债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兴森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赎回完成后,
“兴森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特此提醒“兴森转债”
持有人注意在转股期内转股。
日),“兴森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兴森转债”转换为公司
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 13.35 元/股。
一、“兴森转债”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27 号)核准,公司于
元,发行总额 26,890.00 万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
(深证上【2020】717 号)审核同意,公司发行的 26,89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自 2020 年 8 月 17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
称为“兴森转债”,债券代码为“128122”。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的规定,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
之日(2020 年 7 月 29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
止,即自 2021 年 1 月 29 日至 2025 年 7 月 22 日。
二、“兴森转债”到期赎回及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
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上浮 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
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兴森转债”到期合计兑付 110 元人民币/张(含税
及最后一期利息)。
三、“兴森转债”停止交易相关事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股期结束的 20 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 3 次提
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转债将在转股期结束前的 3 个交易日停止交易或者转让
的事项。
“兴森转债”到期日为 2025 年 7 月 22 日,根据上述规定,最后一个交易日
为 2025 年 7 月 17 日,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为“Z 森转债”。“兴森转债”
将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开始停止交易。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 2025 年 7 月 18 日至 2025 年 7 月 22
日),“兴森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兴森转债”转换为公司股
票,目前转股价格为 13.35 元/股。
四、“兴森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
“兴森转债”到期日及兑付债券登记日为 2025 年 7 月 22 日,到期兑付对象
为截至 2025 年 7 月 2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兴森转债”持有人。
五、“兴森转债”到期兑付价格及资金发放日
“兴森转债”到期兑付价格为 110 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到期兑
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5 年 7 月 23 日。
六、“兴森转债”兑付方法
“兴森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通过托管证券机构划入“兴森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七、“兴森转债”摘牌日
“兴森转债”摘牌日为 2025 年 7 月 23 日。自 2025 年 7 月 23 日起,“兴森
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兴森转债”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兴森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
率为个人收益的 2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
人民币 100 元的“兴森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10 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
为人民币 109.6 元(税后),最终代扣代缴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
见为准,有关情况请咨询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
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付,公司不代扣代
缴所得税。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各兑付
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
以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或退税。
规定,持有“兴森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
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兴森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0 元(含税)。
(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的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兴森转债”
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九、其他事项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者联系电话 0755-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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